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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这样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2018·04·28
在我国,结婚时给付彩礼的情况比比皆是,近年来数额更是逐渐走高,车、房、钱一个都不能少,彩礼已然构成了结婚成本里的“半壁江山”。如此不菲的一笔财产,在双方婚姻出现变故时如何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实践中也存在颇多争议。


 
一、返还彩礼的范围

1、应当返还的彩礼是一方给另一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并且这部分财物是一方为了达到双方的婚姻预期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被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部分财物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2、从侧面来看,什么是不在彩礼的返还范围之内的呢?

首先,在男女双方恋爱中的相互赠与的定情物、小礼品甚至是一些金银首饰等在法律上是不计算在返还的彩礼之中的,这属于双方自愿的赠与;

其次,在订婚宴、婚宴等宴请双方宾客时所花销的费用也是要从彩礼总数中扣除的。这些都不属于应返还的彩礼范围。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

1、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法律释义

(1)如果双方还没有领取结婚证,彩礼原则上是应当退还的。为什么说是“原则上应该退还”?在这里应该注意一下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此种情况彩礼是应当返还的;如果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则在具体的诉讼中无法得到支持,若对方执意不返还彩礼,那么彩礼就要不回来了。

(2)如果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是并没有一起居住的,彩礼原则上是应当返还的。

(3)如果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并且一同居住了,原则上彩礼不返还或少量返还,但这
种情况应做分别理解。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中所规定的“共同生活”概念,在法律中并无具体规定;根据相关实践,笔者认为双方仅是共同居住未能达到共同生活的标准或时间较短,主张返还彩礼有可能会被部分支持。

(4)如果一方结婚前给了另一方彩礼,但是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当理解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还应注意

第一,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时,要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第二,要求返还的彩礼数额是需要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的。现实中退还彩礼往往是双方完全不能预见的情形,并且由于风俗文化的影响,在交接彩礼时是基本不会有任何收据的,证明彩礼数额的证据在实践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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