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易没工作,平时开个电动三轮车在地铁站与写字楼之间拉客挣钱,三轮车没牌照小易没驾照开了两月被交警查处,三轮车被暂扣。小易没了吃饭的家伙决定铤而走险,他趁着夜黑风高拿着个大钳子进了交管局的大院剪了锁车的大链子。
此“拿”与彼“拿”
上面的两个例子中,小贾和小易都是趁人不备“拿”回自己的东西,两个人性质一样吗?
是否都属于“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也许有人会说了,“拿”回自己的东西天经地义,不可能是小偷,更不会构成盗窃罪!大错特错也!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关于“盗窃”的那些事!
“盗窃”其罪
在我国,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与否,关键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基本特征:
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
(1)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自已的或他人的财物;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3)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2、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已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权利的边界
再看上面两个案例,小贾和小易似乎都满足盗窃罪的特征啊,难道他们都构成了盗窃罪?这里,小贾和小易都是车辆的所有人,两人都对各自的车辆享有所有权,但是二者有个非常关键的区别:小贾是从非法占有自行车的小偷那“拿”回的车,小易是从依法扣押非法营运车辆的交管局“拿”回的车!正因为有了这个区别,小贾便是自身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而小易却是触犯法律的盗窃犯!
为了更好地区分小贾和小易的行为,小编再向大家解释一下“占有权”和“所有权”:
“占有”是指受法律保护地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状态,无论是非法占有还是合法占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状态,“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的占有和所有是可以分离的比如房屋租赁时,租客实际占有该房屋,而房主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保护占有的一个例外就是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正是因为这个例外的存在,小贾的行为便合法合规了。
现实生活中,类似小易的案例不胜枚举,偷抵押物、偷运管所暂扣车辆……理直气壮辩驳“拿走自己的东西怎么能算是偷?”。
小编提醒大家:只要别人已经合法占有了财物,即使作为该财物的所有人也不能破坏该占有,否则就可能构成“盗窃罪”。